政院拍板電動自行車須保強制汽車責任險
钓巻和「鸠居的怀古录」
強制汽車責任險又簡稱「強制險」,目的是讓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屬於政策性保險。根據統計,國內電動自行車約50多萬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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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表示,爲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規範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強化強制車險有效性之維持,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
金管會表示,未來將積極與立法院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期使微型電動二輪車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強制車險制度。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重點包含:爲使因微型電動二輪車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增訂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爲強保法所稱之汽車,屬於強制車險之承保範圍,並應訂立強制車險契約。
配合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強制車險承保範圍,明定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與汽車、機車分別列帳,以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投保強制車險之罰鍰。
考量強制車險系透過強保法強制投保義務人應訂立強制車險契約,以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爲強化上開立法目的之實踐,將未依強保法規定訂立強制車險契約之舉發方式,除現行攔檢稽查舉發方式外,擴大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同舉發;另考量實務上,事故當事人未出示強制車險保險證時,員警無法查驗其投保狀態,有執行扣留牌照之實務作業窒礙,刪除未投保汽車肇事,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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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強化強制車險有效性之維持,增訂投保義務人於強制車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強保法規定再行訂立強制車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注銷其牌照。
爲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以及擴大舉發方式等作業準備時間,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